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申请贸易融资额度,贸易融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额度有效期为1年。公司拟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拟以持有固安云谷0.76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2.10%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5.83%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权。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贸易融资业务领域的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贸易融资业务相关合同并据此向甲方提供对应贸易融资金融服务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项下甲方可申请叙做的贸易融资业务产品为进口类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信托收据贷款)、跨境联动融资(海外代付)和其它(进口委托付款)。
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额度,系指乙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向甲方提供的贸易融资本金余额的限额,即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产品业务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各类凭证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甲乙双方经授权签署的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书面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产品业务合同、相关业务申请书等)的条款冲突,则以该等其他书面协议的条款为准,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2、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乙方授权所属分支机构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经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分支机构公章。
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万元整(等值外币)。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1、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以持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壹亿伍仟柒佰万股的股权及其全部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红利、其他收益等)设定质押,质押标的价值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万元整。
1、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万元整(等值外币)。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1、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3、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4、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次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云谷固安权益的比例为75.83%。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以自有资产提供质押担保,且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申请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固安云谷虽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581,083.0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4.0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93,447.75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81%,对子公司担保为687,635.2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2年4月6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4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上述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等相关公告。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线前送达公司为准)。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4月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固安云谷虽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申请贸易融资额度,贸易融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亿元,额度有效期为1年。公司拟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拟以持有固安云谷0.76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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